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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一超市老板诈骗救灾款 一审获刑五年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2008-7-2 17:48:08 四川新闻网 记者:唐亚平 通讯员:李新文 王利
发布时间:2008-7-3 7: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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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407次

  

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眉山“有家超市”老板刘某涉嫌诈骗抗震救灾款一案今日在东坡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刘某诈骗罪罪名成立,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查实,5.12地震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于5月14日擅自以抗震救灾名义在眉山城区东坡金城“有家超市”门口设立募捐点,并安排超市员工接受市民捐赠。募捐活动一直持续到5月1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为止,共募集善款11366.2元。募捐活动被取缔后,刘某将群众及超市所捐赠的矿泉水、方便面等物品分别捐赠至仁寿县大华镇、丹棱县双桥镇及眉山救助站等地,将群众捐赠的衣物运至东坡区盘鳌垃圾场丢弃,却未将募集的善款上交或捐往灾区,反而将其中的9000余元用于支付超市地震发生前所欠的货款。案发后,刘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东坡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华国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办理该案,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作了扎实充分的查实和调查取证准备工作,并在出庭支持公诉中,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结合相关证据,对刘某的犯罪事实和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得到了法庭的采信,合议庭综合裁量后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省院公诉处,市院和各县院派员参加了庭审观摩。

(责任编辑:swede)

关键词: 超市  【推荐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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